把控好“积极有为”和“不能为”的分寸边界

作者 |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政治经济学教研室主任李鹏

阻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的行动坚决不能为

党的十九大确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需要打好风险防范、扶贫攻坚和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这三场战役是顺利开启现代化新征程的三大块发展基石,由此,现代化基础更为牢固,反之,则可能要重走回头路、代价难以估计。

当前,一些政府领导干部在三大攻坚战面前暴露出焦虑和畏难情绪,在繁重的压力和任务面前畏手畏尾,不担当、不作为成为一定范围内的普遍现象。这种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不能为”的行为,甚至极端化阴奉阳违的“假作为”,尽管有看似合理的各种主客观原因,但实际上是不符合“四个意识”要求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被中央和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出现这种“不能为”的实质性原因是,目前针对各级政府干部的激励约束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个别领导干部枉顾国家和集体利益,主要从自身利益得失来决定愿为、能为与不能为,加之因缺乏有效的政策决策参与途径和机制,许多基层党员群众只能够眼睁睁看着,不能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导致这种失能行为持续产生而且有扩散迹象。

违背创新发展规律的决策不能为!

创新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的共识和共愿。但当前一些政府领导干部仍然在观念、决策和管理中存在违背创新发展规律的决策行为,必须引起重视。

如推动“双创”的重点应当是优化营商软环境,以简政放权为重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效能。但是一些相关政府领导干部却把重心放在盖房子、搞表面工程上,不聚焦如何转职能、真放权、强监管这些根本问题上,导致企业转型创新发展从过去的“办事繁”恶化为现在的“不办事”和“难办事”,这些显然是既违反创新发展规律,又违背中央“双创”政策精神的。

中国形成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机制面临很多困难,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必须下定决心革除本级政府中那些妨碍企业、科研院所和各类个体创新发展的不当行为,从点滴细微做起,日积月累才能形成丰厚的创新土壤,促进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

急于取得乡村振兴战略短期成效的决策不能为!

党的十九大确定的乡村振兴战略是实现中国农村与城镇同步现代化的根本之策,也是避免农村扶贫攻坚战结束后大量农民可能再次返贫的长久之策。当前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初期已经暴露出个别政府领导干部急功近利等不恰当作为产生的负面效应问题。

如美丽乡村建设整治不积极征询和听取村干部、村民意见,盲目照搬所谓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结果不切实际、劳民伤财,农民并不真受益。实际上,由于我国农村发展长期滞后,实施全面的乡村振兴战略尽管慢不得,但各级领导干部却万万急不得,应当遵照农村发展的经济社会规律,在充分吸收民意的基础上,采用民主集中的决策方式,细织慢编、多办实事、办农民满意的事,把农村的发展短板精心弥补上去,夯实乡村振兴的基础。

侵犯产权主体合法利益的决策不能为!

党的十九大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完善产权制度,加强对合法产权利益的保护。保护产权既体现了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利益的重视,同时也是发挥产权保护的经济激励功能,增强知识、技术和管理等创新要素作用的内在动力。

较长时期以来,在法律和制度层面,我国知识产权、劳动力产权、技术产权等现代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存在较多空白,一些政府领导干部产权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但是,中国经济进入到创新发展阶段,如果再延续这些陈旧观念制度和一些错误做法,显然就无法形成产权对创新的激励功能。

因此,为了充分激发和释放我国的创新潜力和活力,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对侵犯市场主体合法产权利益的行为不仅自身不能为,而且要积极帮助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同时还应当主动探索各种能够有效保护产权的制度和做法,形成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保护产权的良好示范效应。

破坏市场体系完整性、统一性的决策不能为!

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就是把资源要素配置到能够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经济主体的过程,这个过程既取决于经济主体的创新能力,也受制于市场交易体系是否完善、配置渠道是否畅通有序。经过改革推动,我国普通商品市场体系已经基本完善,但是人才、技术、资本和资源等要素市场体系始终受制于体制和政策分割,无法建立完整统一高效的市场化配置运行机制。

加之一些领导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和不合理政绩需求,参与甚至深度干预从中央至地方的要素配置过程,导致要素配置体系行政化、个人化乃至腐败化等非市场化、逆法治化问题不仅没有减弱,反而有日趋加剧趋势,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信号表达和传导路径,加剧了经济结构的扭曲,甚至引发中央宏观经济误判。

违反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地方行动不能为!

近几年,中央政府以稳中求进为基调,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宏观经济调控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是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稳健的货币政策主要是防范资产泡沫、稳定物价和人民币汇率,这样的组合方式能够在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政策时,做到有保有压,协调促进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但因我国不同地方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的差异,“三去一降一补”政策的实施确实导致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速度、财政收入等显性指标出现下降乃至衰退,由此,有些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产生抵触、拖延情绪,甚至不遵循中央政策要求,仍然我行我素,执行“三去政策”不积极,企图蒙混过关。从我国全面现代化建设的困难和挑战来看,地方领导干部这种缺乏全局意识、长远眼光的行为是不能有的,这样的思想和行为既违反中央精神,又不利于地方走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和共享发展道路,是应当进行纠正的。

实际上,从辩证积极发展的角度看,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应当把旧的不能为转变为新的积极有为,把贯彻执行中央的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转化为践行新发展理念,优化地方发展环境,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新机遇,把“四个意识”转化为真行动,努力成为中央政策的帮手、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手。

本文信息来源为 微信公众号“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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