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治理行贿行为的力度

文:兰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精准惩治受贿行贿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重拳出击严肃惩治领导干部受贿行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肆意腐蚀拉拢公职人员,不择手段地“围猎”党员领导干部的现象仍然多发易发,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围猎”现象之所以频频出现,除了利益驱动外,还因为在有关贿赂的违法犯罪中,客观证据往往较少,受贿情况、涉案金额等关键信息、案件线索和证据主要依靠行贿人的口供;行贿的“收益高、成本低”,这也间接导致行贿人心存侥幸,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客观上为贿赂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行贿问题严重影响政治清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重点就是要探索行贿问题的有效治理方案,从源头遏制和预防腐败的发生。但应注意的是,产生行贿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前遇到的治理行贿行为的难点也是多元的。因此,行贿治理不宜单以办案数量或严厉程度论,而是应从实际出发,对行贿的行为主体、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考量,运用多元化的治理策略和方法,达到精准惩治与标本兼治的效果。

统筹把握对行贿人处理的尺度,精准惩治行贿。一是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性。惩治行贿对实现反腐败斗争的标本兼治具有重要作用,治理受贿和行贿不能偏废,只有在思想上树立“一起查”的理念,才能准确把握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新特点和规律,才能在工作中依法履职,坚决严肃惩治行贿行为。二是明确查办行贿案件的处理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惩治行贿也应当有明确的原则和规则。比如,出台查处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以制度规范有关机关惩治行贿,统筹把握行贿数额、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和从宽要求等,明确行贿案件移送司法的具体标准。三是明确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做到有的放矢。按照《意见》的要求,要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同时聚焦行贿高发多发领域,坚决查处资源、土地、规划、建设、工程等领域的腐败,深化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行贿治理改革,组织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行专项行贿整治,以专案要案大案等典型案例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求解决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行贿难题。

多管齐下,纠治并举,增强对行贿人惩戒力度。一是准确界定非法获利的内涵,确定不正当利益的法定范围,将追缴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内容。特别是通过行贿所得的职务调整和晋升、政治荣誉、市场经营资质和资格等非财产性利益和间接利益,应当进一步明确撤销、取消的程序和具体要求,从制度层面解决不正当利益追缴难的问题。二是完善刑法规范。现行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主要以自由刑为主,未能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和预防行贿中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完善行贿罪的量刑规范,即应在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增加对行贿人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以设置单处罚金刑的方式增强惩戒谋利犯罪的威慑效果。三是完善相关行政法规,明确对行贿人的行政处罚措施,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限制行贿主体市场准入和参与相关市场活动的资质资格,以经济制裁、行政监管等全方位举措形成行贿惩处的合力。

推动各部门建立查处行贿协作配合机制,探索行受贿综合治理模式。在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仅对行贿行为进行事后惩戒难以满足惩治腐败的现实需要,必须推动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协作配合机制,将一元惩戒转变为多元治理手段相结合成为必然的路径选择。为实现标本兼治,《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建立起联合惩戒机制,并探索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当前,各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开展试点建立行贿人信息库、探索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例如,有的省创新提出黑名单、灰名单的分级惩戒制度;有的省推动建立在政府项目中“一票否决”制度,通过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对接、信息推送,为相关部门在干部提拔任用、确定行贿人资质资格等工作提供查询,以商业资格限制和剥夺、限制政府项目的参与等方式,遏制企业和个人行贿的动力。今后在制度建设成熟的基础上,可以探索建立全国行贿人信息库,并设置规范运行、查询程序,为相关部门在人事任免、资质资格审查等工作中提供信息参考,形成对行贿行为多渠道、全方位的约束。

来源: 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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