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印发《意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助推脱贫攻坚

耕地是关系着我国十几亿人吃饭的大事,是宝贵的资源。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日前,《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

《意见》明确,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76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7341万亩,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20%,新增高标准农田1200万亩、力争新增1500万亩。

加强耕地管控性保护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坝区优质耕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建立土地用途转用许可制的相应工作,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转用管控。

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对建设用地存量规模较大、利用粗放、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地区,适当调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县(市、区),除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引导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用地退出和盘活利用。

强化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综合监管,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等致使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用途和保护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提升耕地地类和质量情况,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变化情况,及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耕地质量评价与监测过程中进行更新。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按照“三权分置”开展耕地经营权流转的,耕地经营权人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不得降低耕地质量。

推进耕地建设性保护

建立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责任。

农业结构和种植业结构调整不得破坏耕作层,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加强耕地坡改梯、旱改水、土地平整及土壤培肥改良等,鼓励将劣质低效园地改造为耕地。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石漠化耕地整治、坡耕地改造等。以坝区和15度以下低丘缓坡区为重点大力建设高产稳产农田。

开展区域耕地质量潜力评估,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每年对全省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将污染土地开垦、复垦为耕地。妥善处理土地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实施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等生态修复工程,着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改进耕地占补平衡

严格执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的占补平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的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落实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和提质改造项目。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确实难以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上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县域内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应在州(市)范围内调剂补充,仍难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调剂补充。

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将国有林场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坡度在15度以下的其他无立木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市、区)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

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全程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数量认定和质量评定。对在15度以上25度以下坡地、高海拔等生态脆弱区进行耕地开发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耕地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和谐统一。

根据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区域、地类、质量状况等,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地类、不同质量等别的差别化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健全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

在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耕地开垦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以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均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根据土地整治规划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获取合理的土地收益。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鼓励采取流转、整体移交等方式,通过引入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增加当地群众就业机会,助推脱贫攻坚

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鼓励地方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因地制宜实行免耕少耕、深松浅翻、深施肥料、粮豆轮作套作的保护性耕作制度,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将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石漠化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将已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纳入土地整治项目,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

《意见》指出,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禁以罚代刑。同时,推进建立村级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员和巡查信息员制度,加强基层综合执法,形成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全面检查和考核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本文信息来源为 微信公众号“云南扶贫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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