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乡村振兴发展的“春天”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委组织部 姜倩倩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通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推动“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民致富”的法律规范,在中国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必将对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产生积极作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迫在眉睫。中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农业发展历史的国家,实践证明,要想实现全面现代化,必须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遗憾的是,在中国的农村,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贫穷落后”依然是那里的固有“标签”。可以说,中国农村的发展和振兴已经到了迫在眉睫、不做不行的地步。十八大以来,我国实施“脱贫攻坚”工程,揭开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序幕,2020年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党和政府接续发力,提出用5年的时间完成过渡,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此次乡村振兴法规的出台,正是为农村未来发展绘制的“蓝图”和“规划”,是为乡村振兴战略具体实施制定的详细规范,也必将成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总的依据和根本遵循。可以预见,沿着这样的“规划”进行下去,中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春天”必将很快到来。

强化政府主导实现“事半功倍”。“要想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政府是乡村振兴发展的“火车头”。此次法规的出台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保证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这就是强调政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想乡村振兴这趟列车运行顺畅,追上城市“高铁”发展的步伐,地方政府必须发挥出“积极引导、主动服务、全力保障”的作用,积极做好乡村振兴整体规划,为各地农村发展明确未来发展方向,正确引导乡村进行产业选择,做好农村建设发展的规划管控,持续加大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支持力度,不断强化农村人才的科技培训、技能培训,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坚强的服务和保障。

给农民以“平等”的社会地位。人生而平等,但事实上,当今社会中却存在着这样那样对农村贬低、对农民歧视的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农村贫穷落后的社会现实所导致的。此次法规出台明确提出,“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民主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这对全社会转变对农民旧有的认识,提高对农民及其劳动的尊重,将产生积极的意义。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基础,乡风文明是保障。在农业农村得到充分发展、农民经济地位提高的基础上,转变全社会对农村的认识,提高农民的整体社会地位也必将成为题中之义。全社会要积极行动起来,提高个人道德修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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