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严管厚爱赋能加持

河南省睢县匡城乡人民政府 夏署光

2020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法规立足于党章,对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不仅勾出了广大党员行使权利的界线,而且也细划了广大党员不可碰触的红线。新修订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教育圈”、收紧了“监督网”、激活了“动力源”,为严管厚爱充分赋能加持,有效保障广大党员积极行使权利,并通过激活广大党员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强化党的自我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促进新时代广大党员积极干事创业。

扩大“教育圈”,在强归属感中提升整体素质。加强广大党员的教育和培训,不仅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提高广大党员的归属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有效保障广大党员跟上新形势、适应新形势,通过提升其政治素养、党性意识、业务本领,增强干事创业的能力水平,且有利于广大党员带好家风、促进家庭和睦。《条例》为推动党内教育从少数向多数拓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第八条提出广大党员有享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并对党组织安排教育培训的范围和形式作出规定。此外,第二十二条则是对各级党组织教育培训党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教育培训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受处理、处分党员的教育引导方面,第三十六条在原来的基础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提出党组织应对这部分党员跟踪回访、教育引导,并强调对于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正常使用,《条例》明确提出了以教育手段帮助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回到正轨,亮出了不抛弃、不放弃每一名党员的鲜明态度。

收紧“监督网”,在严的氛围中规范权力运行。无论是新明确的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还是新规定的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无论是新要求的党组织在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中,可以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听取党员意见建议,还是新提出的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条例》都在以明文的方式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在干部选拔任用、日常工作、领导干部履职、巡视巡察和检查督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该《条例》与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具有较强的连贯性,通过推进制度创新,既扩大了党内基层民主,又畅通了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监督党的组织和干部的渠道,让广大党员成为监督的“移动探头”,进一步收紧了“监督网”,强化了党内监督,规范了权力运行。

激活“动力源”,在严爱分明中推动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条例》新增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党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保护党员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并提出党组织应当关心党员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党内关怀帮扶工作。严管厚爱结合,才能管出战斗力、凝聚力,才能育出向心力、创造力,《条例》既体现了严管,又彰显了厚爱。时至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新修订的《条例》为广大党员干事创业注入了一支“强心剂”,尤其是党员干部要深刻体会到严管的刚度、厚爱的柔度,以《条例》为“护航利器”,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牢牢把握“国之大者”,锚定党中央擘划的宏伟蓝图,保持良好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作为,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本文信息来源自 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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