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好书写人民的“法”治篇章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观音镇人民政府 石丽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第十个专题《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收入了《习近平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一文。文中提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就必须在所立之法中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才能“立”好书写人民的“法”治篇章。

“体现人民利益”是立法思想之“源”。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作为历史的创造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也是最为辛勤的劳动者,引领了无数个时代前进的步伐。“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中国共产党对服务人民的每项工作的根本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更要坚持立法的思想之“源”,全方位“体现人民利益”,深入细致地搞好“立法”前的调查研究,原原本本弄清楚人民利益究竟有哪些,要把人民利益“问得清”“看得准”“听得明”“记得住”“写得出”,仅仅依靠“填个问卷”“开个会议”“发个言论”是远远不够的,立法“体现人民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权益”。

“反映人民意愿”是立法遵循之“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力,行使的正是人民的权力。立法“反映人民意愿”就是法治“魂”的体现,法治有了“魂”也就有了生命,有生命的法才能“立得稳”“立得正”“立得久”。人民最大的意愿是追求“进步”,没有人甘愿“落后”,因为“落后就要挨打”,地方人大肩负着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的使命,而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发展等方面的需要日益增长。归根结底,人大的使命和人民的意愿之间的关系其实是相辅相成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首先要根据人民意愿“精准立法”,同时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依法助力再实现人民的意愿。

“增进人民福祉”是立法追求之“象”。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护航员”,而发展的归属就是为了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立法”也须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通过依法治理,人民的生活质量改善了、生活水平提高了、幸福指数升高了,就是立法所追求的结果,也就是一副和谐的美好生活之“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须紧紧围绕解决地方实际问题、改善群众生活环境、增进人民福祉为目标,才能真正把民情、民意、民智、民利写进法治篇章,也才能让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凸显新时代人大工作的重大意义。

本文信息来源自 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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