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条例》问答对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广东省委组织部 刘小标

2019年3月,党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今年4月,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了中组部干部一局编著的《干部任用条例(2019)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围绕条例修订内容,针对基层反映的疑点、难点问题,采取问答的形式,对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操作方法、程序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了深入阐释。对照条例内容仔细琢磨50个问答,感觉对于新修订条例的理解更加深刻,掌握了部分条文的操作要领。此前困扰我的几个疑难问题,有的是基层经常来电请示的,有的是参加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发现了但找不到处理依据的,通过学习《问答》都找到了答案。

一、能以提高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领导干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吗?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考虑到领导干部临近退休年龄时干劲减弱,往往采取提高职级待遇的办法让临近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这种作法是否违规,大家看法不一。中组部2010年8月20日印发《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只是对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予以规范,也未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这次,《问答》第12问明确,不能简单以年龄划线,不得搞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一刀切”,不得把换届提名年龄作为平时调整的年龄界限,不得用提高职级待遇的办法让干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者离岗休息。正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今后地方上就不能再这么操作了。

二、可以通过谈话或打电话要求干部推荐组织意图干部吗?《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干部选任更加突出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实际工作中,为了确保组织意图人选推荐票数可观不违反群众公认原则,有的党委(党组)书记会把前期分析研判和动议的人选与参与民主推荐人员沟通,有的要求班子成员找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谈话告知,有的打电话给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要求投谁的票,是否违规?《问答》第25问明确,在民主推荐前,可以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这种做法有利于统一思想、沟通情况,更好地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实际工作中,可以先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考察组与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再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一般采取口头沟通的方式进行。问答明确沟通是领导班子范围内,之后党委(党组)再往下沟通,是否符合规定,《问答》并未明确。但能明确的是,沟通是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进行沟通,并非指定必须投某个干部的票,简单粗暴的指定是对干部群众民主推荐权利的侵害,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有的组织人事部门担心扩大沟通范围会被“告状”,担心违反这一条款。要注意的是,这一条明确反对的是“非组织活动”,针对的是个别干部为了自身利益搞的非组织活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前期分析研判和动议的人选进行的沟通,不能被认定为“非组织活动”。

三、纪检监察机关答复的党风廉政情况应包括哪些内容?实际工作中,由于缺乏明晰的指引,各地的纪检检察机关答复的党风廉政情况五花八门,有的过于简单、缺乏必要的要素,有的未就是否影响使用提供结论性意见,组织人事部门使用起这些党风廉政情况会不知所措。《问答》第29问明确:及时准确地反馈有关情况和意见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履行的程序。听取意见的内容是党风廉政情况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收到过关于考察对象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举报或者其他途径的反映,如有反映是否进行过核实、了解,结果如何,是否影响使用等。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党风廉政情况信息不全,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请他们按要求提供情况。

四、学历破格和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这两个一般性破格是否需要事前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实际工作中,常有地方咨询破格提拔的事前征求意见问题,如果省一级并未就相关事项予以明确,基层就不知道如何把握,特别是学历破格等事项。《问答》第33问明确:对个别领导干部提拔任用突破学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这两个一般性要求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需要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进行报告。所以,学历破格和下一级两个职位任职经历的破格,不需要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本级党委(党组)从严掌握即可。同时,要特别注意的是,《问答》同时明确,今后凡是破格提拔干部未按规定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其选拔任用决定一律无效。是刚性约束,没有商量的余地。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参会人员少于三分之二是一般性违规问题吗?实际工作中,发现有的地方或单位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足三分之二,往往认为是不符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有关规定的一种违规问题,一般只会对党委(党组)提出批评,要求今后注意。学习《问答》第35问,发现这是一种误区,需要纠正。第35问明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这是一条刚性规定,体现了党的组织原则。一般来说,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尽量保证全体成员参加。对不能参加的成员,也应事先或者事后听取意见。决不能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也不能有意选择有不同意见的成员不能参会的时机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违反最低参会人数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所以,各地各单位要特别注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满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是条刚性约束,违反了这一批次的干部任免决定就无效。《问答》还专门强调了不能有意选择有不同意见的成员不能参会的时机召开会议。

六、干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是否需要结束试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和单位遇到干部在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时不知所措,有的采取拖字诀,几年后才搞试用期满考核,有的将受处理处分干部调整到别的岗位上继续试用,造成了执行试用期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如今《问答》第37问对此进行了明确。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受到诫勉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是否终止其任职使用,可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时,根据干部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对履行所任职务的影响,综合研究确定。对不适宜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前结束试用期。对不影响任职的,可以继续试用。继续试用的如何进行试用期满考核、能否正式任职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影响期已满但试用期未满一年的,在试用期满后进行考核;对试用期已满一年但影响期未满的,在影响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安排。有了这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再遇到干部在试用期件收到处理处分,就不会不知所措啦。

本文信息来源自 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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