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到民法典的重大意义

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民法是权利法,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社员权等构筑起来的权利大厦。人民的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主要体现在形形色色、内容各异的权利当中,人民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其根本利益也就得到了保障。民法典不仅吸收了既有民事法律中的民事权利,而且根据时代发展增加了隐私权、居住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进一步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实施好民法典,需要认真对待权利,尤其要呵护好“新生”权利,创造、完善权利实现的条件,营造良好环境。

以人民为中心,还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已被民法典纳入保护范围的利益。我们常说的保护民事权益,既指保护民事权利,也包括对民事利益的保护。民事权利在民法典中有确切的名称,如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所有权、著作权、股权等,而民事利益是指被纳入民法保护范围,但尚未成长为权利的重要利益。例如,在民法典正式接受隐私权为独立权利之前,隐私利益已经得到了保护。民法典并未确定个人信息权,但却用10个条文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个人信息已经被纳入民法保护的重大利益范围。

实施好民法典,需要在立法、决策、执法及司法中妥当处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民法典对权利的规定,不仅是在为人与人之间划清行为自由的界限,也是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指示行权履责的边界。认真对待权利,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对依法立法、依法决策和依法办案的要求。当然,尊重老百姓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可限制,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不仅可以征收征用私人财产、限制公民自由,还可以征收税款,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权利能不能限制,而是对私权利的限制本身限度何在。这里的限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的的正当性——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正当理由,也是唯一理由。二是形式的正当性——法定性。对生命、人身自由等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为之,对财产的征收征用一般也应通过法律规定,规定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三是程序的正当性——纠纷的可诉性。权利人对权利的限制不服的,应当允许其通过诉讼等途径得到救济。四是征收征用情形补偿的正当性——公正补偿。征收征用是对个别人财产权的限制,即使出于公共利益,也不能让少数人牺牲过多。

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更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世界民事立法和人类法治文明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这蔚为大观的上千条之法典体现了极强的综合性和统领性,充分彰显了人民至上的编纂理念,全新的民法典以对民事行为的全方位保护为核心,立足大家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传导积极的价值理念,进一步指引和规范民事行为。民法典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都应该多多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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