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太任性,私权很受伤

前段时间,贵州福泉市一名聂姓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使,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当地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公开检讨,并向全市人民道歉,除此之外,该名女教师所在的福泉中学副校长也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据报道,当地创建文明城市落选之后,开展联合执法,公职人员若存在交通违规等不文明行为,除接受罚款外还要在媒体上公开做检讨,此事在网络引发热议。

对于当地的这一做法,有网友提出:“违反交规就要上电视公开检讨道歉,这是哪条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很显然,在执法的过程中首先应该遵循的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执法授权范围来执行,这位教师要么被警告,要么交不低于五元、不高于五十元的罚款,即使该名公职人员拒不受罚,也只需要扣留她所驾驶的非机动车。上电视公开道歉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惩罚手段。

不论是城市创建还是基层治理,都必须要在法律框架下,不得僭越法治文明。将一名公职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相貌等隐私公之于众,当作一种反面教材被推向众人的视野,如此“示众”,在工作和生活中面对学生、家长、亲戚朋友以及社会公众,对其心理名誉造成的伤害可想而知,为了保住工作,该名女教师也不得不承受着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实中,像福泉市这样的行为和做法并不鲜见,看似达到了以儆效尤的作用,但突破执法授权和僭越法制文明,对个人的人格尊严、社会的法治信仰所造成的危害是难以挽回的,而国家提倡的城市创建工作的初衷是为了让城市更美丽、环境更宜居、人民更幸福,城市创建工作最终的落脚点是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而该名公职人员当地的这一做法自以为是在文明创建工作中“使了劲”,实则是拖了文明的后腿。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也指出:“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央对执法提出了“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四个要求,为其划定了边界。显然,福泉市的做法违背了这一要求。因为公职人员的身份就对其行为随意加重处罚是不可取,也是不合法的。同时当地的做法说到底是权利的任性,执法的随意。

公职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要起到带头作用,同时作为公民,也需被依法对待,其隐私权和名誉权等私权,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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