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腐败新特征及民主治理路径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回应新时代治国理政重大现实问题而作出的战略部署。从学理上看,它契合现代政党政治的内在逻辑,是对国家一政党一社会关系作出的合理调适;从实践来看,它是对公众治理贪腐诉求的直接回应,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根基。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强力反腐的有力举措,不仅有助于消除隐藏在自身肌体上的政治毒瘤,而且凝聚了推动事业发展的强大动能。开弓没有回头箭,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清楚地指出,“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继续把腐败治理作为重要内容,并提出腐败治理要向基层延伸。

基层腐败治理不能忽视村干部腐败问题。从整个政权体系看,村干部虽然不是“官”,却是最贴近基层的治理力量,也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神经末梢。其行为和精神风貌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因此,其腐败问题不容小觑。国内大型数据调研中心《人民论坛》杂志社有关“小官巨贪”的数据调查显示,在“小官巨贪”问题上,村干部排在第二位,仅次于区县基层干部。笔者在江苏、浙江、湖北等地的调查同样显示村干部贪腐问题的严重性。正因为如此,村干部腐败问题近年来引发了人们的高度关注。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者从体制环境的宏观背景、政策实施的监督落实、乡村治理结构转型变革、权力自身特性等角度检视了村干部腐败产生的原因和治理方略。这些研究有助于人们掌握村干部腐败的基本面向。但是,作为一个重大议题,不仅仅要关注其宏观议题,还要从微观视角分析其特征,从而在此基础上探讨其治理路径。

一、村干部腐败的新特征

腐败是“社会之疮”,也是人类社会的通病,其根源在于人性之“弱点”和官僚体制的弊端。因此,如何治理腐败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也为人们所热切关注。治理腐败首先需要对腐败的整体面向有着深刻的体察和认识。在复杂的腐败问题中,村干部腐败由于直接关涉村民的生产生活及其利益诉求,因此极易引起村民不满,进而侵蚀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这也正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执政党反腐强调并高度重视惩治农村基层“微腐败”的深刻背景。然而,村干部腐败是一个复杂议题,对它的分析既需要从面上掌握其基本情况,又要深入内在机理分析其基本特征。由于村干部在乡村治理中掌握着实实在在的权力和资源,所以具备权力寻租的条件。也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才曝出不少令人震惊的村干部贪腐案件。《中国青年报》的调查数据显示,在近年来查处的基层腐败案件中,村干部涉腐案件占总数的70%以上。很多信访案件也是由村干部腐败引发的。仔细梳理诸如此类数据以及笔者近年来的调研素材可以发现,村干部腐败正呈现出一些新特征。

(一)较高的发展态势

马克思在论述事物质和量的关系时说,“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等,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事实上,数量往往最容易形成直接感知。村干部腐败问题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其数量多、影响面广。无论是从案件数量、增长速度还是从其涉案金额看,村干部腐败在“量”上都呈现出较高的发展态势。2018年2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当年1月至2月发生的70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其中村干部腐败32起,占比高达45.7%;2014年到2015年,云南省共查处了2358名村干部,涉案总数2128件,占当期立案总数的37.9%。杭州市纪检监察系统近年来查处的村干部腐败案件也占农村案件总数的32.4%,占农村案件涉案总金额的72.4%。这些数据说明,近年来村干部腐败呈现出较高的发展态势。

(二)涉“地”腐败占主体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惠农政策,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是也给一些村干部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以权谋私,中饱私囊,侵占贫困农民的低保金;对国家的补贴款,通过伪造、欺骗、冒领、克扣等方式据为己有;对拆迁补偿款不公开,暗中将集体利益变为私有等等。尤其是随着国家城镇化进程加快,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在征地时要给农民一笔可观的资金作为补偿,而征地补偿金数额由集体分配,一些村干部利用集体土地管理者的身份,使用非法手段贪占补偿金,使得村干部的涉“地”腐败日渐增多,涉“地”腐败已经成为村干部腐败的主要领域。以中央纪委监委公布的数据为例:在2017年6月公开通报的9起党员违法典型案例中,竟然有5起涉及农村土地违法,且违纪者都是村干部,他们的职位虽然不高,然而涉案金额竟高达上千万元;在2018年8月公布的12起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中,有6起涉及土地资金问题。

(三)个体腐败多样化与集体贪腐并存

从个体腐败来看呈现出高发态势,类型多样。一些村干部利用体制、管理的漏洞,在救灾款、移民安置、惠农补贴上作文章,或者冒领、私刻印章,或者在审批环节“吃拿卡要”,花样百出。从集体贪腐来看,近些年一些串案、窝案的查处就已经证明了这一特征。山东省某县一个村的村支书、村主任和村会计合伙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30余万元。湖南省益阳市检察院的材料也显示,近年来益阳市立案查办的58名村级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中,有28人属于共同犯罪,15人为窝案或串案。江西省某市一乡镇则有多名村干部串通一气为亲属办理假低保手续,而真正可以享受低保的人却被拒之门外。广西检察机关近年来立案的276件涉农案件中,超过1/3的是村干部集体行为。在轰动一时的村干部贪污黄金的案件中,河北省某村干部刘某受贿20斤黄金,村干部几乎全体涉案。

(四)“小官巨贪”式腐败不断显露

贪腐数额的变化,是观察分析村干部腐败的重要参照。梳理一些案例发现,以往大部分村干部主要是通过侵占惠农资金、套取各种补贴、虚报冒领各种资金等方式滋生腐败,因此,其金额一般都在几千元到上万元之间。对这种数额,人们大多称之为“苍蝇式”腐败。但是,国家加大对惠及民生的各类项目的经费投入力度后,动辄贪污挪用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巨贪型”腐败开始显现。比如,在2013年至2015年三年里,全国各地公开通报的村干部贪腐案件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就有12起。当前村干部腐败不再是过去那种“零敲碎打”式,而是将国家下拨的经费变相地据为己有,由于经费数额巨大,所以在此过程中,贪腐的村干部极易成为“小官巨贪”的典型。

(五)村庄“一把手”涉腐增多

尽管腐败的行为方式有所变化,然而组织实施腐败的“牵头人”还是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等一把手。如2018年9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四川通报了7起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其中5起是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等一把手贪腐所致。这些一把手主要涉及私分道路建设费、侵占村级活动室建设工程款、巧立名目收取群众感谢费等问题。从直接原因看,这些村庄一把手之所以成为“贪腐主力军”,主要是因为村庄“三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程建设、土地承包、惠农资金发放等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从而导致有些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成为“一支笔”“一言堂”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村干部腐败的四重诱因

时空环境的变化促使村干部腐败呈现出一些新特征。在认知、了解村干部腐败呈现出新的特征之后,则需要对诱发村干部腐败的影响因素等内在机理作出深入分析。总体上看,主要有四大因素诱发村干部腐败。

(一)乡村治理结构失衡

任何人都是在一定场域中行动的。场域构成分析其行为方略、行动取向的主要参照。村干部腐败也是如此,它同当前乡村治理结构失衡具有直接关联。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后,为解决国家对农村社会控制力减弱、农村社会活力增强但秩序混乱的难题,党在农村实行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所谓“乡政村治”,就是指乡镇政府在乡村行使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权,以国家权威的方式调控社会秩序,维护中央政令在乡村的贯彻落实。而村委会则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农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从现代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看,这种模式具有合理性,但是在传统国家管控模式尚未完全退出,而现代治理所需要的自治模式又未完全开发和运行起来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治理结构失衡问题:一边是国家权力的逐渐退出,另一边却是社会自治力量未能及时跟进,并且力量孱弱。这种情况的结果是,在二者之间极易产生权力真空和治理空档。当出现这种局面后,腐败便随之产生。当前,村干部腐败正与此密切相关。代表国家政权的乡镇政府理应承担起应有的监督和规制责任,但是乡镇政府自身的财权和行政权都大幅度收缩。在村庄内部,大量的年轻人常年在外打工,逐渐远离村庄政治生活,他们失去了监督村干部的条件。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为村干部的寻租行为创造了便利。作为同时具备“代理人”和“当家人”双重身份的村干部便游走于国家与社会之间,一方面利用乡镇干部和村民都不便掌握的信息,通过钻营信息不对称的空子,有选择性地执行乡镇下达的行政任务,另一方面又以村民自治为依托与乡镇干部讨价还价。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遇到源源不断下沉的国家资源——比如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工程建设等等,村干部的“胥吏化”便有了一定的条件。

(二)基层民主相对滞后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执政的重要追求,从一开始党就非常重视基层民主建设。在几十年的民主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农村基层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构成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但是,民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中形成和运行的。正所谓“民主的理想不能界定民主的现实,反过来说,现实中的民主不是也不可能同理想的民主一样;民主是从其理想和现实的相互作用中,从应然的推动力和实然的抗拒力的相互作用中产生和形成的”。农村基层民主就是如此。历史和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在变动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国际环境中受到高度关注并取得重大成绩,被列为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改革的三大创新之一,其所开创的基层民主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重要政治制度之一”。但其原初设计与实际运行情况具有一定的差距。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四大民主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失衡,面临举步维艰的困境和遭遇。以民主选举为例,其虽然在快速推进,但是贿选已经成为有些地方农村基层民主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对于一些靠贿选走上村委会舞台的人来说,他有办法通过贿选让村民给自己投票,同样有能力在随后的村治过程中让村民听从于他。但是,乡村民主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此。更为严峻的是选举后的村干部腐败问题。选举只是基层民主的一个方面,它只负责选人,但从根本目的上讲,选人的最终指向是管事。如果选举出来的人不能管事甚至为恶,这样的选举又有何用?然而,当前正是出现了选举后的参与难题。一方面是村民的参与意识比较薄弱,不太愿意参与;另一方面是民主参与的渠道不足、空间有限,没机会参与。尤其是在一些不发达地区,村务公开、民主决策等监督措施多流于形式。对村干部腐败产生直接规制作用的村务公开,在一些地方甚至形同虚设。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得村干部权力正常运行的社会基础被抽空,村干部腐败也就比较容易了。

(三)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位

权力是政治生活的必然存在物,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有人发出感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权力往往遇到界限才停止。这不但是一个一直为人们所讨论的学术命题,而且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教训。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看,一些村干部的权力极易被无限放大而又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村干部可以随意决定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否,可以决定集体资产的分配。而现实的监督制约缺位,使得村干部具有腐败的可能。首先,从乡镇政府层面看,一些乡镇干部对“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把村民自治片面地理解为放任不管。所以,一种现象随之产生:乡镇政府出于多重考虑授予村干部资源管理权力,但是又指望村民对其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而村民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能力在行政权力不断介入下已难以有效作为,这就给村干部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从村民监督角度看,村民对权力制约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理论上讲,村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力量,但不容回避的是:村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民主法治观念淡薄、担心村干部打击报复。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导致村民不会监督、不愿监督,甚至不敢监督的情形时常发生,继而难以对村干部形成有效约束。

(四)不良的乡村政治生态

虽然在中国历史上,乡村是“皇权”与“绅权”共治,“皇权不下县”的治理传统使得绅权在乡村具有至高地位,对维持乡村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乡村的景象发生了巨大嬗变,村民日益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有政治生活,就会有政治生态。因此,在讨论政治时,就不能忽视政治生态的影响。从学理角度看,政治生态是在生态学基础上加入政治学基本理论而形成的概念。作为一种学术表达,它“主要是学术界借用生态学的一些概念,比如生态平衡、生态群落、生态多样性、生态链、生态圈、生态位等,来解释政治生活中一些政治现象,对政治生活中的政治主体之间以及政治主体与政治环境之间所发生的系统的、连续性的、交互的关系进行分析与阐释,对政治主体的行为失范、关系混乱所导致的系统性失衡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治生态之所以为人们所重视,主要是因为它强调用系统的、生态的、联系的、非线性的观点看待政治现象,将政治行为、政治现象、政治体系看作一个有机生命系统,研究政治体系与外部各社会系统之间,以及政治体系各子系统之间、各要素之间的实然性互动关系,以及这种互动关系的和谐应然状态。由此可见,在分析村干部腐败的过程中,强调政治生态的影响作用是极为重要的。然而,当前农村的政治生态并不乐观,不良的生态环境在某些地方已成为现实景象。这里的集中表现就是腐败的滋生蔓延。调研发现,很多涉腐村干部存在以下错误心理:“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官本位心理,“咋会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我出力最多,应该多拿点”的补偿心理,以及“你有我也得有”的失衡心理。在这些心理作用下,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日渐滋长,使得一些村干部腐化堕落。村民对村干部的腐败行为也只是停留在口头的谴责上,并未付诸真正有效的行动。有的甚至认为村干部利用职权腐败是正常事,因而对于村干部腐败无需大惊小怪。这些腐败和助长腐败的风气存在,使得一些村干部自腐不觉。

三、村干部腐败的民主治理路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乡村治理紧密维系于这“四个民主”。而且从村干部权力运行看,这“四个民主”确实是以完整链条的形式构成其重要基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村干部整理集合村民意愿,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的形式就村庄重大事务作出决策;村干部按照决策结果带领村民管理村庄;村民根据决策结果和管理状况对村干部实施监督。由此可见,如果这“四个民主”是行之有效的,那么村干部的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受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村干部腐败因此也会得到遏制。然而,问题恰恰产生于此。如前所述,乡村治理结构失衡、基层民主相对滞后、权力监督制约失效、政治生态恶化等等,很大程度上讲就是因为农村基层“四个民主”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和落实。诸多案例表明,囿于这四大民主的孱弱和低效,一些村民既缺乏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意识,又失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学习训练机会。久而久之,乡村治理中的权力寻租、政治生态恶化、监督制约失效等问题便随之产生,并形成惯性继而进一步加剧村干部腐败。2017年8月,笔者在江苏扬州、南通等地调研期间,一些受访的乡镇干部反映,当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腐败同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迟缓密切相关。比如,民主选举这一关没把好,结果使一些人带着“面具”骗取了村民选票。表面上看,这似乎只是一次投票行为,但是其影响和后果是严重的。一方面,它为随后的村干部腐败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会使村民对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治理活动失去意愿,以至于最终产生参与冷漠。而这恰恰是诱发村干部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要破解村干部腐败难题,其重要之维就是从“四个民主”的角度寻求有效突破。

(一)优化基层民主选举程序

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没有哪一个概念像民主这样混乱和让人产生歧义。正因为如此,人们在理解民主时常常遭受这种困境:“民主一类词语不仅没有公认的定义,甚至建立这种定义的努力也遭到各方的抵抗”。针对泛滥的民主概念,熊彼特1942年在其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以代议制为经验素材构建了一个“新民主”概念。在这里,他提出“民主”就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给予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随后,亨廷顿更是作出了一个更为直截了当的定义:“民主的本质就是选举。”此后,无论主流民主理论在民主化研究范式上有何分殊,熊氏“选举民主”的主流地位始终未曾动摇。虽然这些定义把选举的作用和价值放大了,但是在民主分析过程中对选举的倚重值得人们思考。之所以要重视选举,是因为它在整个民主框架中居于关键性地位。对于农村基层民主而言,同样如此。在四大民主格局中,民主选举是其首要环节,也是预防村干部腐败的第一道防线。对此,首要之处就在于严格审查候选人资格条件。《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从年龄、身体状况、思想道德、综合素养、履职能力、遵纪守法情况等方面,明确提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通过正负清单的方式,将合适的人挑选出来,将不合适的人挡在村委会门外。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贿选操纵选举的行为,则要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此外,还应从投票流程、当场计票、公布选举结果等细节方面,实行全程公开,让所有可能破坏选举的行为无处遁形。只有通过全员参与、全程公开、全面透明的选举程序,才可以根治村干部腐败。

(二)打造科学合理的民主决策系统

萨托利在分析民主框架时提出了宏观民主和微观民主两种类型。在他看来,宏观民主主要是从投入的角度来理解,符合人民掌权的原则;而微观民主则主要是从产出的角度来型构,符合民主操作的基本诉求。因此,可以说,“如果从产出的角度来评价民主,那么就可以看出民主也是一种支持着分配的决策系统。”事实确实如此。无数实践表明,契合现代社会治理需要的机制,必然浸润着科学合理的决策,而且这种决策不再是封闭、独断的,而是开放、包容、协商的。检视典型案例发现,一些村干部之所以腐败,同缺乏科学合理的民主决策有关。因此,要屏蔽腐败空间,就必须走民主决策之路。同传统的决策方式相比,民主决策的显见特征是告别独断专行,转而寻求多元合作、协商沟通,特别是要听取多方意见,依照大多数人的正确决定作出决策。农村基层民主的实践一直在帮助人们强化着这样一个认知:民主决策有助于解决拍脑袋决策、经验决策的诸多弊端,科学有效决策的过程正是发挥民主的过程、预防腐败的过程。根据笔者的调研发现,一些村干部之所以肆无忌惮地腐败,就是绕过了民主决策这道门槛,把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变成拍脑袋决策、一言堂。这就意味着,在村庄治理中,要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民主决策程序,尤其是村委会议事规程,使每位村干部牢记“通过什么方式决策、哪些方式能决策、如何有效决策”。同时,用制度规范加以明确,防止因人而异。建立起完善的制度才能保证民主决策按照程序进行。所以要用制度在决策方式的选择上,决策规则的制定上,决策效果的评价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决策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真正的民主,让村民和村干部都在决策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防止腐败的发生。

(三)修复基层民主管理漏洞

民主选举只是解决了村治过程中选人的问题。实际上,比选人更为重要的是让村民所选的村干部带领村民管好村庄事务。因此,民主管理是实现村庄善治的关键所在,也是防止村级权力高度集中的重要途径。梳理一些村干部腐败的案例会发现一个不得不重视的现象。那就是,有些村干部原本有为民服务的高尚情怀,但是在村庄治理中出现的一些管理漏洞却诱惑着他走旁门歪道,于是,最终没有达到“常在河边走也能不湿鞋”的目标。因此,我们首先要反思的是如何修复民主管理系统的漏洞。对此,要针对村干部腐败比较集中的领域,重点抓好农村土地开发、集体经济管理、矿产资源利用、项目工程管理等领域的治理。比如,可以通过建立健全民主恳谈会、村民议事会、监督理事会、网络互动平台等途径,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让村民有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途径和渠道。浙江省武义县开发的“村民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等村民组织是积极推动民主管理的创新探索,值得借鉴和推广。安徽省天长县、陕西省平利县、山东省威海市等地方探索的村庄权力正负清单制度也是推动村庄民主管理的有效举措。通过列出村庄的正负清单目录,为村干部找准“会干事”的标尺和“不出事”的戒尺,从而实现有效管理。这些载体的开发能够保障村民有效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

(四)建立上下并举的民主监督机制

缺乏有效的监督是村干部腐败的重要诱因之一。预防和治理村干部腐败,强化多维度的民主监督是关键。从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来看,监督权是每一个村民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每个村民都有权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能够通过特定的机制使监督权利持续转化为监督权力就能达到制约村干部所掌握的公权力的目标,这样的监督机制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通过行之有效的机制构建,构筑起村干部权力运行不敢腐的监督机制。为此,要按照民主监督、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村干部权力监督机制。首先,需要强化乡镇党委对村干部自上而下的监督。防止乡镇对村委会的干预并不是放手不管,而是要坚持做到管理与指导的合力并举。为此,乡镇作为推动农村地区政治民主和政治发展的关键主体,可以尝试探索乡镇党委监督村干部的考评体系,以绩效考评的方式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对于监督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实施严格问责。同时,也可以鼓励乡镇党委在行政村聘请政治素质好、监督意识强的村级纪检监察信息员对村委会廉洁情况进行监督。当然,最直接的莫过于强化乡镇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尤其是要加强乡镇纪委履行好监督执纪责任,对于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对于集中腐败领域则要开展专项整治。其次,要做好村务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村务公开是监督村干部行为、预防村干部腐败最有力的杠杆。在村庄选择退休教师、返乡居住干部、医生、乡贤等人担任监督小组成员,对村干部权力运行过程和村庄治理情况实施适时监督。一些村庄不愿意公开的问题也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治。对此,就要从思想引导、制度规范、问责倒逼等方面解决问题。客观而言,村干部腐败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但是强力反腐的政治逻辑和实践推动力使得这个原本隐匿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暴露问题并不可怕,重要的是深入分析隐藏其后的深层逻辑。因此,分析村干部腐败的新特征及诱发因素就显得更为重要。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既可以窥探出当前村干部腐败的基本面貌,还能探究其产生的深刻缘由。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在于探寻有效的解决办法。历史和实践表明,民主是重要之维。基于此,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预防村干部腐败的有效途径。但是,要想使这“四大民主”能行之有效地运行,则需要借助制度的力量。因为,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具有约束力,能降低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从民主的角度治理村干部腐败,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就在于从制度层面构建科学合理的设置安排,减少其腐败的空间和机会。因而,在明晰民主之维后,则要把制度建设,比如制度体系的健全、制度执行力的提升等问题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唯有如此,才能让四大民主在预防和治理村干部腐败中发挥更大效用。

作者:陈朋,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副所长,副研究员,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本文信息来源为 《理论探索》,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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