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的“太平官”,既违纪又违法

故意推诿该做之事,逃避应担之责,实际上是隐蔽的“逆风而动”、消极的“顶风作案”。这样的“四不为”,背后有多重动因,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既违纪又违法!

产生根源

1. 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不够强

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支撑、鼓舞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近年来,由于国际形势风云激荡、世界共产主义运动进入低潮、社会思潮和网络意识形态多元化发展等各种原因,一些党员干部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开始变得淡薄,认为共产主义是虚无缥缈、遥不可及的乌托邦

在干事创业时,有的党员干部政治立场出现偏差,公权私用、“利”字当先,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抛在脑后。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坚定、宗旨意识不强,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精神上“缺钙”,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愿担当。

2.精神懈怠、不思进取、贪图私利

当前,我们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其中精神懈怠就是危险之一。一些党员干部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丧失了有所作为、大有作为的干劲和冲劲,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尺度的独断化,一些领导干部开始意志薄弱、贪图享乐,退化为资本的俘虏。这些人在党和国家的事业面前,在人民的嘱托和期待面前,“庸懒散慢浮”“冷横硬推拖”,忘记了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也注定不会善终。

3. 消极心态

全面从严治党常态高压态势下,一些党员干部产生了消极心态,旧有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不能及时转换,又一时不适应新规定、新形势和新环境,于是采取不作为、不担当的消极怠政行为;

另一方面,在新形势下,要干的事业都是难啃的硬骨头,一些人认为,干不好反而要担责、得罪人,甚至自毁前程,有的党员干部甚至生出“为官不易”“官不聊生”的感慨。经过多种利弊衡量和精心算计,这些党员干部意识到,有为不如无为,多为不如少为,快为不如慢为,真为不如假为。

4.本领恐慌

有担当、有作为并不是蛮干乱干,而是需要真才实学和过硬本领。当下,一些党员干部患有“本领恐慌”,他们或许也满怀为国为民的热情,但却苦于缺乏干事担当的本领才干,所以不得不放弃担当作为,甚至刻意营造出虚假忙碌的假象,以掩盖自己的无能。

5.干部考核评价体制机制不合理、不完善

当下,干部考核评价体制机制还带有一定的“平均主义”倾向,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区别不大,缺乏对“有为”与“无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相关依据,缺乏奖勤罚懒、奖有为罚无为的干部评价导向和具体措施。在这种考核评价机制下,一些党员干部担心“一错失所有”,存在“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干事”的求稳心态,自然不愿意担责任、冒风险。

危害

1.影响着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

作为先锋队和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目前拥有庞大的党员干部队伍,如果其中有一部分人在其位不谋其政、居其职不担其责,为了头上的乌纱帽而奔波忙碌,忘记了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就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整体形象。

不作为、不担当,党和政府必定难以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权威和公信力,一个失去人民信任的政府将陷入可怕的境地——“塔西佗陷阱”。如此,党和政府就走到了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二者不再是相依的鱼水关系。这种局面将大大增加政府的行政成本,降低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和效率。

2.恶化党内政治生态

一些党员干部的弄虚作假、慵懒无为等行为,已经成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负面影响很容易扩散、蔓延,正所谓“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如果不能从严从快处置这些庸政、懒政、怠政的行为,就很容易在党内形成“羊群效应”,进一步恶化党内政治生态。

3.影响党的作风建设成效

经过几年的大排查、大检修和大扫除,“四风”问题中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有所收敛,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却不时反弹。其中,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担当、不作为、慢担当、假作为,就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隐蔽回弹。这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更隐蔽、危害更大,如果不及时将这些不良现象根除,必将影响党的作风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效。

4.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

在国际形势风云激荡、国内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的条件下,即使努力担当作为都不敢轻易说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的重托,不敢轻易说能圆满完成党的十九大擘画的宏伟蓝图,更不用说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历史时期,那些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党员干部会因为自己的“庸懒散慢浮”而受到时代的裁汰、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唾弃。

延伸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本文信息来源为 微信公众号“人民论坛网”

(2)
上一篇 2019-04-16 10:11:39
下一篇 2019-04-19 11:02:46

你可能感兴趣的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投稿指南 网址导航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