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探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机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仅是荣誉头衔,更是神圣职责。他们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为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探索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机制,有利于打破代表委员“终届制”,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现象。通过强化约束和监督,畅通“出口”,形成代表委员队伍的“一渠活水”,塑造勤勉尽责、敢于担当、廉洁自律、维护群众利益的良好形象。

一、现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工作的政治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中央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等文件,强化了对代表委员的监管;《代表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有关情形,《政协章程》第三章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了不得提名和应当辞去委员的有关情形。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到位和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仍存在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情形认定不及时、退出机制执行不顺畅等问题亟需解决。

二、存在问题

目前,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期内退出机制仍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一是选管分离,履职情况不透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要由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和基层党组织推荐提名,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当选后,代表委员则主要通过各级人大、政协履职,存在“选人的不管人”“管人的不选人”的“两张皮”现象。因此,个别代表委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职责认知不准确、履职能力偏弱、履职形式单一等问题,只满足于“听听报告、画画圈、投投票”,知情、明政、议事能力不强,对闭会期间活动不了解、不参与、不发挥作用,提不出有建设性的提案提议,甚至存在全局观念较差、发表不当言论等情况。组织部门和统战部门对代表委员的履职情况了解不足、掌握不够,缺少刚性约束。

二是监管分离,履职监督有盲区。由于代表委员考核评议机制不够完善,监督责任主体不明,监督形式、内容、程序及程序措施等也缺乏具体规定,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形成了监督和管理的信息盲区。人大代表向人大常委会、选举单位和选民述职的机会有限,政协委员向常委会和专委会述职也以书面形式为主,各监督单位被动掌握代表委员任期内的负面信息,对其履职监督仍处在虚化状态,影响了退出机制的作用发挥。

三是管退分离,信息分享不及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各行各业,任期内退出涉及其履职情况、身份认定、动态管理、联络服务等多个方面,需要组织、统战、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但各单位信息系统各异,存在条块分割现象。组织部、统战部、及人大、政协等负责提出代表委员退出建议的单位无法及时掌握影响代表委员资格的有关信息,因此无法及时提出退出建议。

四是实操困难,具体程序难执行。代表委员任期内退出在程序上一般要经过提出建议、调查核实、讨论研究(会议表决)、报请批示等诸多步骤,看似程序严谨、合规合理,但实际操作门槛过高、程序复杂,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例如,2020年,某市一名正科级干部因违纪问题需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首先要由纪委监委在结案后对组织部门报备,随后组织部向市委常委会作情况说明并提出撤销资格建议,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移交政协,政协召开主席办公会或常委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向市委反馈。此间程序多、时间长、人力物力消耗大。

三、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做到退出有组织纪委监委和司法等机关充分发挥前沿哨点作用,将识别代表委员身份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各推荐提名单位党组织加强日常监管,对符合任期内退出情形的代表委员要及时报告。各级人大、政协机关加强对代表委员的履职管理和日常监督,及时掌握情况,依法依规履行任期内退出程序。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做好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适时提出代表委员退出建议,并由组织部门报党委审定。

二是完善考核制度,做到退出有依据。建议出台正向激励和反响鞭笞相结合的考核办法。例如,通过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对代表委员年度内参会情况、提出提案数、反映社情民意数、撰写信息稿件数、参加活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根据量化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每位代表、委员履职情况作出公正评价,并以此作为代表委员评优和去留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强信息互通,做到退出有保障。建立完善“两代表一委员”信息核查和违纪违法通报处理常态化机制,定期通报代表委员动态信息。纪委监委和司法等机关发现代表委员涉案线索,决定对其作出处理的,及时与党委组织、统战部门沟通,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人大、政协通报。代表委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及时通报职务变动、岗位调整等信息。人大常委会、政协作出终止代表资格、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撤销委员资格等决定前,及时向党委通报有关情况,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的,还及时向纪委监委通报。对违法违纪的代表委员,经党委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人大、政协依法依章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四是规范简化程序,做到退出有办法。建议完善顶层设计,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规范退出机制,明确任期内退出的具体情形和操作程序,使退出机制有章可循、有制可依;建议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在闭会期间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建议简化审批流程,建立较低门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罢免机制,并赋予市级以下党委、人大和政协相应职责,便于基层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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