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基层防溺水工作的三点思考

防溺水工作近年来逐渐成为基层政府夏天的重点工作,每年例行召开调度会、排查溺水隐患点、设立警示牌、放置了救生杆救生圈、播放警示广播、投放公益广告,印发宣传手册,学校教、家长讲,政府干部、村干、自愿者每天从早到晚轮番例行巡查隐患点劝离野泳者是当前防溺水工作的主要方式。炎热即将结束,基层付出大量努力,仍有不少人溺水、溺亡,不禁引人思考。

 一、花这么大力气开展防溺水工作值得吗?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保障人民权益的执政理念来看,毋庸置疑,付出再多都值。但从基层的工作数量、质量来看,不值!发展经济、乡村振兴、党务工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综治维稳、乡镇规划、用地审批、征地拆迁、行政执法、老旧小区改造、民生保障基层政权建设等多达数百项工作,件件都是关系群众钱袋子、幸福感、获得感,关乎基层治理、基层稳定的大事,都不能放弃,都得付出大量精力做实做好,但基层人手有限,在该项工作上投入越多,其他工作必然受到影响。

 二、防溺水工作该如何开展?当前基层防溺水工作主要针对野泳,概括起来就是警示群众别游,劝离在游的群众,提供防溺水救助工具,教溺水的急救方法。防溺水看似简单,实则艰难,一般人落水被淹后,4至6分钟即可致死,溺亡就在不经意的一瞬间,在配备救生员的游泳馆况且时有发生溺亡事件,何况情况复杂的野泳地。防溺水工作应该以教育为主,尽到公共安全管理义务为辅即可。如,村、社区、学校邀请具有急救知识的自愿者现场教学,让学生认识溺水,让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成为人人都掌握的生活常识,基层政府、村、社区做好溺水隐患的排查、警示工作。

三、不幸溺亡者与政府、村(居)委有什么关系?当前基层政府、村(居)委常遇到溺亡者家属不分青红上门要说法,要赔偿现象,有的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家属紧急救济,有的为了息事宁人给予补偿,有的则被溺亡者的家属勒索赔偿。从《民法典》来看,判断政府、村(居)委与溺亡家属之间关系,看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关系。判断政府责任依据:是否尽到公共安全管理义务,如采取设置防溺水警示牌等措施,尽到了警示义务,应免责,如果没有尽到,则应承担次要责任。判断村(居)为责任依据:是否按政府要求,做好溺水隐患排查,做好警示标识牌的管理。判断溺亡者责任依据: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则自但风险,不是,则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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