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做好组织处理的“后半篇”文章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委组织部 唐雪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引发各级党组织深入学习、广泛讨论。《条例》对干部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对组织处理工作的指导与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各级党组织提出了科学精准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明确要求。然而,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学习落实时,只关注如何“惩前毖后”,往往忽略了“治病救人”,导致出现了重处理轻管理的现象。

组织处理是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方法手段,绝不是仅仅以处理干部为最终目的,不能忽略对受处分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帮助。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在从严监管干部的同时,及时澄清正名“清白”干部、对症救治“生病”干部、敢于使用“痊愈”干部,提高执行制度规定的能力水平,做好组织处理的“后半篇”文章。

要畅通申诉通道,防止“有苦说不出”。《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进行申诉的流程及重新调查核实的具体方式,有效保障了干部的申诉权利。各级党组织在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要给予被处理的干部更多的耐心和细心,既要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也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不能将组织处理简单化、问责化,使干部产生侥幸心理、试图蒙混过关,更不能让敢想敢干、改革创新的干部灰心。要为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畅通申诉渠道,严格鉴定有意和过失、因私和因公、违规和试错等情形,全面核查举证材料,让干部有苦可诉、有冤可申,及时作出处理答复,切实为清白者正名,为实干者撑腰。

要做好后续观察,切莫“一处了之”。《规定》明确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要积极整改,党组织要做好掌握情况、教育引导工作等具体要求,是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重要体现。各级党组织要做好针对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跟踪考察工作,详细掌握干部的思想波动和心态变化,认真分析比对处理前后的履职尽责状况,做到勤“把脉”、多“开方”,不能“一处了之”。对一些思想消极、自暴自弃的干部,甚至不作为、怕担当的干部要定期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要经常性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解开干部的心结,使其重燃工作热情。对一些“有病不治”的干部,甚至“屡查屡犯”的干部要严格督促整改,不思悔改的要严惩不贷,强化震慑效果。

要敢于大胆使用,不能“一棒子打翻”。《规定》明确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重新使用的具体要求,为做好处理干部后的提拔使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对待这些曾“跌倒”的干部,不能歧视,让他们永远带着“被处理”的标签,更不能“一棒子打翻”,打击他们重拾的信心。对于一些能够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的“痊愈”干部,要真正扶起来、拉一把,给予他们展现自身的平台,激发干部斗志。同时,要不断完善对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定期评估机制,以科学的评价指标、细化的评估标准,拓宽干部重新任用的通道。影响期满后,对表现突出且评估结果等次高的干部,要该用则用,敢于提拔,让“跌倒”的干部重新站起来、跑起来,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再立新功。

本文信息来源自 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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