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公安机关打击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的难点及应对策略

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严重侵害人的身体健康,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近年来,绵竹市公安局紧紧围绕保障食品安全这个中心,坚持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持续开展“昆仑”等系列专项行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动态化、智能化特征日趋明显,打击治理难度增大,基层公安机关如何应对打击危害保健食品违法犯罪,值得我们思考。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谈谈几点思考。

一、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要特征

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是食品犯罪中的一类,指在整个保健食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涉及的制售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明确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由于保健食品是一种特殊食品,既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又有其特性。与食品相比,保健食品进入市场的程序更加严格,只有经过政府部门的实验及审批后才能合法在市场内销售;与药品相比,保健食品的特殊保健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对人体的作用是缓慢、隐性的。当前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形势总体严峻,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数量有增无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犯罪地点隐蔽化。从生产情况来看,此类犯罪大多选择在在城乡结合部、乡镇偏远不易发现的民用房等治安盲区开展危害保健食品的生产制作,这些地区人流量少、人员复杂,不易引起监管部门注意。从销售情况来看,由于近年来成人用品店、情趣用品店、保健食品店投入少、销售方式灵活、门槛低等特点,该类店铺广泛分布在我市城郊、乡镇的各个角落,多面向老年人、村镇居民等识假辩假水平较低的群众。2020年以来我局办理的近20件涉保健食品刑事案件中,涉案食品全部来自成人用品店、情趣用品店等渠道的销售。

(二)犯罪手段新型化。制假方式不断创新,由传统直接“制假制毒”,过渡为“国外原装型”“仿冒正品型”“真假参半型”等,达到降低成本并掩饰犯罪手段,从而逃避打击的目的;销售模式转为线上,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融入群众日常,销售渠道逐渐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抖音等网络平台售卖有毒有害保健食品,并以下单返利等方式刺激群众更多消费,与传统销售模式相比,线上销售范围更广、数量更大、监管更难。

(三)犯罪成本相对低。一方面,有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时,为了增强保健食品的功效或者降低生产成本,擅自更改国家标准的产品配方,大肆夸大产品功效、保健功能,在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时通常藏于暗柜,假借购进销售记录来逃避监管和以零售的方式,因其销售的基数无法满足鉴定检验基数,多数只收到行政处罚,故制假售假情况始终存在。另一方面,部分保健食品经营方常以“会销”形式存在,利用空巢老年人缺乏辨识能力、缺乏家人陪伴的特点,大打“亲情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游走在法律边缘,逃避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打击。

二、当前打击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受害人法律知识欠缺,事后维权难度大。保健食品的消费者主要集中在中老年群体,基于中老年群体对保健食品的需求甚于青年群体,部分经营主体为了达到快速盈利的目的,以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开展“专家咨询”“免费体验”或者免费赠送生活物品的方式聚集中老年群体,在销售过程中“嘘寒问暖”给与情亲空虚上的弥补,以此获取中老年群体信任,诱导中老年群体购买保健食品。加之中老年群体辨识能力差,大部分受骗群体文化水平不高,在被骗财物后也无法有效维权,导致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现象频发。且部分中老年群体在获得不法分子的“亲情关怀”后,容易对其产生“依赖”情感,在监管及打击过程中反倒包庇不法分子,使得侦查、打击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二)职能部门联动还不够,打深打透闭环难。根据目前办理涉保健食品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多数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主体存货量少,销售方式隐蔽,通常以零售的方式售卖、相关证据收集困难,且市场监管部门在移交案件之前会先对犯罪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导致公安机关接收案件开展侦查工作时大多犯罪证据已被犯罪嫌疑人消灭处理,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行政处罚证据又无法满足刑事证据要求,侦查工作十分被动,直接影响后续移送起诉等工作。

情报获取渠道单一案件线索来源少。当前,保健食品市场的情报信息网络建设不足,人力情报工作相对薄弱,案件线索来源单一,就2020年以来绵竹市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来看,我局办理的近20起食品犯罪中85%均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案件,其余案件为在侦案件深挖扩线的成果,由此可见,通过投诉举报、线人上报等方式渠道获取的案源信息长期挂零,严重阻碍了公安机关对涉保健食品类犯罪的打击整治,市场监管和犯罪预防效果不佳。

(四)监管力量配备还不足,专业化水平不高。基层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及经营企业的许可及准入,公安局食药环侦部门主要负责打击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但是从目前基层的监管及打击人员配比来看,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办案需求、专业化建设不足是普遍现状,且违法犯罪者侦查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给打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的对策

(一)抓实基础工作,扩大案源线索。一是加强基础管控。健全基础信息采集机制,充分利用“一标三实”信息采集的有利契机,将搜索保健食品违法犯罪线索向派出所、社区、农村等延伸,对辖区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的重点环节和领域进行全面摸排,完善动态基础台帐。二是强化数据导侦。积极运用数据导侦机制,综合分析保健食品犯罪基础数据资源,准确把握保健食品违法犯罪规律特点,建立保健食品犯罪研判模型,加强预测、预警、预判,为主动发现、精准打击提供基础支撑。三是提升预警能力。进一步强化“所队联动,队所联侦”模式,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在情报信息收集、阵地控制等方面的优势,用好派出所和农村、社区治安保卫力量,发挥治安战线点多、面广、线长的优势,紧盯重点部位、重点食品流通消费环节,提升违法犯罪线索发现能力。同时,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各镇(街道)的保健食品行业等领域物色情报员、信息员,加强培养使用,深挖行业“潜规则”,破解关联“内幕性”信息。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办案质效。一是创新侦查工作机制。针对保健食品犯罪产业化、跨区域的特点,充分利用集群战役模式,立足“查源头、打团伙、摧网络、端窝点”,对食品犯罪全环节、整链条、全方位打击。针对涉网案件发现难、取证难、全链条打击难等瓶颈,加强与“淘宝、京东、抖音”等互联网公司和电商平台的合作,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打击,拓展打击保健食品网络犯罪新机制。二是建立鉴定快检机制。加强与专业检测鉴定机构的合作,建立常见检验项目的快检机制,制定快检标准、要求,畅通保健食品检验通道,适应保健食品犯罪案件的特殊办案需要。三是健全检法配合机制。针对危害保健食品安全犯罪认定难的问题,加强检法合作,探索建立统一的证据规格体系,通过完善司法措施,形成打击合力,解决侦办保健食品类犯罪案件中普遍共性的疑难问题。

(三)深化部门联动,统筹形成合力。一是构建共管格局。打击保健食品犯罪,仅凭公安一家,无法从根源上减少犯罪,亟须将打击保健食品犯罪纳入市政府民生工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镇(街道)参与、全民抵制”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形成综合治理强大合力。二是强化协作联动。公安、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判辖区保健食品犯罪的特征、发展趋势,深化信息交流和互通共享,常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获取保健食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为精确打击提供信息支撑。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在本行业领域内的跨区域办案协作、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解决跨区域办案难的问题。三是强化行刑衔接。进一步完善无缝对接的行刑衔接机制,规范、细化案件与线索的双向移送制度,增强行政机关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追诉意识、案件证据保全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效率和案件线索移送查办力度。

(四)强化社会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一是抓好主题宣传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为契机,对公安机关打击保健食品安全犯罪取得的成绩和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形成震慑保健食品违法犯罪的强大声势。二是抓好帮扶宣传。设立专人专职与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点对点”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制定线索台账,最大力度挤压违法犯罪空间,打好守护保健食品安全的“全民保卫战”,营造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浓厚社会氛围。三是抓好源头宣传。坚持定期组织警力深入保健食品经营主体一线,特别是城郊镇乡深巷小店等重点场所,采取以案析理、以案释法的方式,对保健食品领域相关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者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自律意识,达到“不敢踩红线”的警示效果。引导自觉抵制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保健食品犯罪。

(绵竹市公安局环侦大队   冯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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