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处置精神病人情况的思考

在公安工作中,疑似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警情不断攀升,这类警情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常常令公安民警感到难处置。

精神病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我们在处理有关警情时,更多用到不熟悉的约束性警械,但这类警械在处理一般警情时使用较少;在面对突发疑似精神病人警情时,对各种警械的使用方法和范围的普及和培训,因而对其使用方法模糊,而不敢大胆使用,大大降低了执法效率。

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易造成公安机关伤亡。在民警在接到疑似精神病人警情后,为保证出警速度,在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警力和执法装备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就盲目出警,而仅依靠个人经验对现场进行判断是不准确的;民警选择综合研判后出警,但又会导致出警时间过长,现场情况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导致家属投诉,因此常常令公安机关陷入如何保证速度又保证处置效果的两难境地。

民警选择通过现场侦查、报警信息和警综平台记录查询、联系家属或周边走访进行综合研判,通过调查,前期综合研判将花费40分钟以上,花费时间较长,因此在现场处置中,民警往往难以判断处置对象是否为精神病人,处置对象发病情况到何种程度,应如何使用相关警械;其次,若现场没有家属,也未有了解执法对象的群众,如何判断处置对象是否为精神病人。

疑似精神病人行为反常、古怪和疑似精神病人伤人毁物占比较大,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性,这类警情存在一定人身危险性。因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且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已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同时民警缺乏病理知识的了解,不知如何与精神病人沟通进行心理安抚,进而控制其过激行为。

疑似精神病人的处置未形成一套完整和规范的流程,未落实好相关部门的责任,缺少沟通,信息交互不及时,各部门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无法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家属对疑似精神病人的监管不力成为后续处置的突出问题,首要问题为家属不明确监护人职责的具体内容,其次家属无法做到对其24小时监管,在履行精神病人监护职责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政府部门又未对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的监护人落实惩罚措施。因此,社会治安隐患增大,导致辖区内同一精神病人重复出警。

在执法过程中,警械作为保护民警自身安全的工具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执法对象,不能过度使用。确保警械规范使用,对警械使用范围应作更严苛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实操考核,特别是对不常用警械的考核。公安机关常常因为对警械使用模糊,对自身或执法对象造成伤害从而引起大众舆论和执法对象家属投诉等,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小负面影响。

在前期判断确为疑似精神病人后,出警前综合研判,在不能完全确定现场情况下,同时与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告知其通知相关社区、卫生部门、政府等协助,多部门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效率。

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在疑似精神病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况下,首先,处警民警要向报警人、病人家属或群众表明身份,并及时疏散无关人员;其次,民警要在对病人进行安抚的同时开展危险性评估。实际上,警察并不是在现场对病人进行安抚的最佳选择,精神病人更信任其家人和医生,因此,属地精神卫生医师应及时到场。需要明确的是,安抚病人以病人家属、亲友为第一选择。有关人员经危险性评估并确认高危,经口头制止或家属劝说无效的,警察在必要且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采取措施果断制止;危险程度较低的,在家中或封闭环境内,通过家属安抚、哄骗、欲擒故纵等措施,处于可控范围内的可不使用强制力。

对于疑似精神病人警情处置根本在于构建一整套从预防、处置到后续稳控的多主体协同处置机制,发挥多部门联合处置的效率优化作用。不断完善社会治理,推动基层社区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治安稳定、和谐发展,展现“中国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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