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抢劫之“户”的探析

抢劫罪作为当今社会中高频发生的一类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属性,因此刑法对抢劫行为苛予重刑,根据刑法规定,“入户抢劫”可以判处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审慎认定入户抢劫情节十分必要,其中对“户”的认定是正确认定入户抢劫的重要环节。关于如何认定“入户抢劫”中的“户”,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2005年与2016年先后颁布司法解释。2000年对“入户抢劫”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解释;2005年深入解释“户”作为场所,应当具有功能性与场所性两个核心特征;2016年重点针对商住一体的场所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出营业时间的不同会导致“户”功能性发生转化。其中,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案件的解释将户限定在封闭的生活场所内,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中明确规定:“户”在这里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两个方面。根据这两大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在“户”的认定上采用“场所”和“功能”两个标准。上述三个司法解释均对如何认定“户”,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对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研究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物质生活更加丰富,“户”的形式亦不再单一化,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普通住宅外,老百姓生活居住的场所类型更是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出现了不少我们称之为“非典型性的户”的情形,这无疑在法律层面给“户”的认定带来一定困难。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户”的认定一直争不断,实务上也广泛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准确区分“户”应当紧紧围绕以下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要具备家庭生活的客观条件以及实质的家庭生活,这也是实践中判断的一个关键。客观条件是指具有供人饮食起居日常生活的基本条件,如一般情况下人们日常居住的房屋除了卧室,通常还有卫生间、厨房等生活设施。但是“户“并非要求场所提供给人们满足生活需求的每一个结构都要完整,只是强调基本的使用功能。常见的如住宅性质的城市商品房、农村自建房,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具备完整的结构是没有异议的,但基于环境、经济条件、工作及生活方式等因素还有的居住场所比较简陋,此时就需要结合实际,判断是否具有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状态和日常生活起居的功能。要对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认定,就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家庭生活。而实质性的家庭生活要求的不仅仅是具备某些客观条件,还要求家庭成员在户内有基本的生活起居等日常活动行为。

第二,家庭生活的功能应该保持正在持续进行的状态,也就是正在持续发挥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而不是将要进行的或者已经结束的。这也是实践中很多场所虽然具备客观的生活条件,但却不认定为“户”的原因。如前文研究部分所涉及的待租房,虽然等待出租的房屋往往都配备好了比较齐全的基本生活家电设施,承租人只需携带个人物品进入出租房就能开始生活,即所谓的“拎包入住”。尽管如此,仍不能将其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即便该房屋今后仍出租给他人用于家庭生活居住使用,但在此期间该房屋作为“户”的功能特征暂时丧失了。由于待出租房屋内无实质的正在进行的正常家庭生活,因此不符合入户抢劫中对“户”的要求,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户”的基本功能特征。诚然,正在使用“户”的功能的状态不能等同于随时都在被使用当中,只要能够证明对该房屋的使用是在一直持续,时间上可以有间隔但没有中断,功能一直在持续而没有被改变,就不影响对其“户”的功能特征的认定。

第三,居住者之间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并不影响“户”的认定,实践中大部分的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家庭”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单位,在我国传统观念上通常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包括父母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的其他亲属。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结构也随之有了很大的改变,家庭生活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模式,若仍以曾经狭义、简单化的家庭生活为标准来界定,就不能再适应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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