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东方之花”温暖绽放

江苏省海安市司法局雅周司法所 时晨

民间纠纷千头万绪,人民调解有法有据。

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践,不断焕发出旺盛生机和活力,成为世界眼中的“东方之花”。9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为新时代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推动“枫桥经验”落地落实,建设平安江苏、法治江苏把脉问诊。

回溯历史长河,“调解”这个处事习惯早已融进中华文明的血液。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就设有“调人”的官职,专司排难解纷、化解矛盾。土地革命时期,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正式创立,并在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东方之花”之所以常开不败、愈开愈艳,就在于始终坚持源头化解这一最大优势,始终发挥综合治理这一多元手段,始终依靠依法治理这一有效途径,始终激活群防群治这一深厚本源。

人民调解起于基层、植根基层,处于预防化解矛盾的最前沿。当前,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让“东方之花”绚丽绽放,必须坚持“未雨绸缪”式的源头治理,把矛盾化解在萌芽、消除在一线。要落实属地原则,加强矛盾纠纷预研预判预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的优势,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初始,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要坚持应调尽调,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高效的特点,通过情、理、法相结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防止因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的指示和省委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不断探索实践,赋予了“东方之花”新的内涵,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3531”矛盾纠纷调解组织体系。让人民调解做到“润物细无声”,就是要发展和创新“和风细雨”式的综合治理,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格局。要创新工作模式,按照“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继续探索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前置”试点,加快构建府院联动、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诉讼与非诉讼二元解纷格局。要创新工作手段,推进各级调解委员会和医患、交通等领域专业调解组织建立视频调解室,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不断提升效能。

从受理谈话笔录、制作调解协议、督促落实回访,再到案卷归档,调处一个案件并不轻松。但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人民调解员待遇低、缺乏职业吸引力的问题较为突出。推进“春风化雨”式的依法治理,离不开一支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大力建立一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体系,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人民调解工作是公益性、讲奉献的工作,近年来,我省涌现出许多以卢干景“老兵调解”为代表的感人事迹。要大张旗鼓地宣扬这些先进,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要树立“保健经费不花,治病费用倍加”的理念,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依法保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不能单打独斗。推进“风雨同舟”式的系统治理,才能从根子上浇透“东方之花”。要从责任体系着手,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凝聚起基层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要从重点环节着力,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从实际效果着眼,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围绕这次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监督、有效监督,督促整改落实、补足短板,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新时代的人民调解工作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

本文信息来源自 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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