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亟待加强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实生活广泛融合,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网络来作为工作和生活的工具和调剂。同时,网络也给人们带来了大量的虚拟新生事物,如游戏装备、微信公众号、网络店铺和直播账号等,这些“网络虚拟财产”改变了人们一直以来的财产观。如今,人们已经有了这样一个意识:我在这些看得见却摸不着的虚拟物品上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甚至是真金白银,因此它们就是我的财产,应该受到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我国金融安全、法律权威和司法实践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统一认定标准、权益归属界定不明和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等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困难重重。

一是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当前因互联网衍生出来的事物 繁多,并非所有的网络虚拟事物均能够被评价为网络虚拟财产,其中只有具有某些民法所保护的财产特征的网络虚拟事物能够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而且只有被认定为网络虚拟财产之后,才能够受到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民事法律保护。然而,从现行《民法典》第127条的立法表述来看,立法者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态度比较明确,但是并未明确哪些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范围,也未对网络虚拟财产认定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二是权益归属界定不明。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具有较强的依附性,现实中绝大多数民事主体需要依靠网络运营商来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占有、支配等。也正是因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依附性,再加上我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均未对微信公众号、网络店铺以及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给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认定增加了难度。一些观点从网络虚拟财产依附性、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掌控性特征角度,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属归运营商;而另一些观点则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价值提升角度,认为将网络虚拟财产权属归网络用户更合理。这些分歧导致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面临障碍。

三是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财产的价值属性已经基本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人们也开始重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司法实务中不少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认定,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如何用现实社会中的财产价值评估标准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作出相应规定,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价值难以认定,进而导致无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理保护。

因此,由于上述原因,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较多困难,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一、科学规范网络虚拟财产认定标准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网络虚拟事物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民法所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标准。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网络虚拟性,即存在于网络空间当中的虚拟财产。其次,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具有现实中财产的价值性,即具有财产的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再次,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具有受限制的可支配性,即权利主体可以在网络运营商的支持下实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支配。最后,网络虚拟财产应当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即对个人或社会有积极贡献作用。

二、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

一方面,在普遍情况中,网络虚拟财产的处置方式是由网络用户决定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是融入网络用户个人意志之后所形成的网络虚拟财产,而并不是处于最初始状态下的网络虚拟财产,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形成其决定性作用的是网络用户所付出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因此,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应归属于网络用户。另一方面,如果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或网络用户与实际运营主体之间,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了特殊约定,那么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权益归属。

三、进一步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一方面,要建立专业的价值评估制度,学习国外相关先进经验。美国于1987年出台的《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仍是现在美国社会公认的评估准则,在虚拟财产领域的准则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及“收益法”;韩国和日本方面则受美国启发,推陈出新,通过政府的专门价格机关进行主导评估。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定机构联合多方团体来建立专业主体,以法定机构为主导,联合以运营平台、资深玩家甚至民间存在的第三方评估组织为主的多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在发挥专门机构在虚拟财产领域的专业性同时,更有多方权衡之下的合理性,不会出现独断专裁的现象。以法定机构为主,社会多方机构为辅,建立健全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能够保证充分的法定权威性,减少司法浪费。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基层网立场,发布者:胡龑,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jiceng.org/xyxx/127345.html

(0)
上一篇 2023-06-27
下一篇 2023-06-27

你可能感兴趣的

投稿指南 网址导航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