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基层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治理困境,提升基层治理质效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部分基层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利用政策法规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特点,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问题转化为涉及社会秩序和稳定的政治性问题,信“访”不信“法”,导致基层治理压力陡增,法治建设进程受阻。

个别群众选用低成本的信访手段,前往信访窗口反映诉求、主张权益,极个别群众不按法定程序信访,长期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信“访”且不信“法”的现象在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的基层表现地尤为突出,而其中原因也不难分析。有的是因为上访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依法维权,有的是因为依法维权的渠道不通畅,最终也只能选择“上访”这种简单直接的方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有的是一些人因为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罔顾法律规定,妄图利用“进京访、告御状”和“群体访”的方式给地方政府和官员施压,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有的基层政府官员缺乏法治思维,错误认为“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对来信来访不管是否正当合法,一律采取给钱给物的方式进行安抚,逆来顺受,以求息事宁人。

近年来,涉及公、检、法、司部门的涉诉信访问题呈现出集体性、疑难性、尖锐性的“信访不信法”的特点,这将严重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消解司法公信力,产生系列不利后果。

一是消解政府权威。由于部分信访人群直接向上级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上级政府按程序将问题交办至下一级,不论问题解决的难易程度,把减少群众信访频次作为目标督促基层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但由于部分纠纷矛盾的难度系数大,矛盾化解推进过程较为缓慢,这就会导致群众认为交办落实的基层政府不作为,质疑政府公信力,导致上访者与基层政府之间形成矛盾与隔阂。除此之外,个别地方政府为了减少信访事件发生,满足一些讨利上访者提出的无理要求,以达到息访或者罢访。

二是消耗法治信念。在我国一直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矛盾一定要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零上访”。一些地方政府在一票否决的考核压力下,会产生为稳定而压倒法治的政府行为,面对闹访、缠访等非正常信访就花钱买稳定或者出手干预影响司法结果。而这些行为破坏的是法律的至上性和确定性,就会导致人们对法治的误读,消耗人们的法治信念。

三是加剧社会矛盾。群众抛开司法机关而把目光投向上访解决问题可能会造成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对冲。信访数量过多,信访机构解决能力较差,导致大量的人民群众信访事项长期不能得到解决,诱使社会矛盾激化。2011年乌坎事件,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有关土地、宅基地、财务审计、换届选举等问题、到当地市政府进行非正常上访,后面便发生了部分上访村民在村里及村周边企业聚集、打砸、毁坏他人公共财物和冲击围困村委会、公安边防派出所。

法者,治之端也。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信访的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只有一以贯之地推行法治,让信访工作始终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法制框架内、法定渠道中,久久为功,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和法治环境,才能改变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观念。

一是提升法律意识。加强法律认同,将上访当事人引向法律解决纠纷的正规渠道,要改革司法制度,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法院案件审理效率和执行效率,对于“执行得了”的案件,要通过彰显法律公正力、威慑力和强制力来获得当事双方的服从与认同。强化普法宣传,县(市)级和乡镇定期组织法律讲堂和流动法庭进入村庄,打造法治长廊,增强农民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加强党建引领,发挥基层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组织其学习法律并向周围民众予以宣传。组织观看经典案例讲解分析,向群众展示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权威性,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二是建立信访甄别机制。讨利型上访群众利用维稳的制度空间向政府施加压力为自己谋利,真实求助型上访者通过信访渠道表达正当的利益诉求,当讨利型上访群众获得私利后会助长不正之风,导致讨利型和真实求助型难以辨识加以区分,故应当规定除法律无法立案的部分上访案件以外,上访者必须要有两级法院的宣判书,才能接受其信访建档。这样一来既可以使得司法制度得到妥善应用,又可以减少信访制度的受案量,能够极大地提高真正求助型信访的救济效率。

三是依法惩处打击。针对一些人以“上访”之名无休止地提出无理要求,以闹事制造“压力”要挟地方政府妥协,给处理信访工作的人员和领导编造一些枉法私的帽子,写信给各级纪委、组织部,以信访之名,行缠访闹访之实。对于恶意上访谋取私利对抗政府的缠访闹访人员应纳入失信系统,建立健全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在日常生活和消费上予以限制从而起到打击缠访闹访行为。同时,加大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对于行为恶劣的缠访闹访者,依法依规进行打击,打造良好的信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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