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就业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一、数字经济对就业带来的新机遇

(一)数字经济催生新职业

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了新动能发展壮大,释放出更多新兴岗位,成为我国就业新的增长点。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直接导致劳动力市场对于软件开发、技术架构、实施运维等技术密集型岗位的需求不断增长,使数字营销师、网络管理员、Web设计师、人工智能算法师等成为热门职业。另一方面,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构建的平台企业也间接创造的大量新增就业岗位,如网约配送员、全媒体运营、陪诊师等新职业。2022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共标注了97个数字职业,占职业总数的6%,根据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测算报告显示,立足2022年版职业大典公布的新职业,数字时代未来5年有可能创造3000万个以上的就业机会。数字经济催生的职业,逐渐成为新增就业机会的主要来源。

(二)就业形态更多元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打通了劳动情景的区隔限制,打破了人与岗位的固定联结,使企业的用工方式、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发生巨大转变。以数字技术为基础构建的平台企业,创造了大量新增就业岗位,激活了更多形态的就业形式。大量兼职或者专职的新型灵活就业形态应运而生,非全日制用工、短期用工、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平台新业态纷纷兴起,灵活就业成为新常态。同时数字经济衍生的数字平台创业门槛低,收入高,激发了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自主创业,引发了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热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已经达到2亿人,其中约有8400万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1%,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了劳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经济成为了就业的“稳定器”和“倍增器”。

二、数字经济对就业带来的挑战

(一)结构性失业风险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发展为自动化过程的劳动资料的生产力要以自然服从力服从于社会智力为前提”社会生产方式的转变,必然导致劳动要求发生变化。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和智能机器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工具,替代重复性、非创造性的劳动力,形成“机器换人”局面。而我国产业主要以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导,“机器换人”局面下,被替代群体可能并不能胜任新创造岗位,转岗与再就业也不可能无缝衔接,短期内可能引发规模性失业风险。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具有显著的“知识经济”特征,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劳动群体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且老龄化明显,劳动力人口素质、年龄结构与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明显不适配,可能会导致旧的岗位被替代,新的岗位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不利于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引发劳动纠纷

数字经济下新业态的发展,在创造就业机会,带来行业繁荣的同时,也带动了劳动用工模式的转变,而这些转变又给劳动用工实践带来了实际问题,催生了劳动关系的新类型纠纷。数字经济下,互联网构建的云端平台承担起劳动关系中“供需匹配”的角色,使原本供需双方构成的法律关系转变为有平台参与的第三方法律关系。而平台的用工模式避开了传统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使得平台劳动者的权益,包括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受劳动法保护,是否应该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也未得到全面、清晰的界定和保障,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新挑战,易引发新的劳动纠纷。例如外卖骑手这一行业,表面上看外卖骑手是平台的工作者,但在实际情况中,平台的实际运营公司将外卖配送服务打包给区域代理商,骑手则与区域代理商签订劳动合同、合作协议,通过这种“承包、众包”等方式,平台的实际运营公司以“信息服务提供方”的身份自居,外卖配送这一业务虽然打着平台的旗号,却由第三方承揽并与劳动者建立联系。

三、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的对策

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就业形势严峻。加快释放数字经济就业的巨大潜力,充分利用数字经济的新机遇,防范化解新挑战,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刻不容缓。

(一)打造供需匹配的劳动力市场

1.促进新业态的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扶持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解决创业障碍,激活创新创业活力。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对数字经济企业加强财政补贴,创业补贴,提供金融贷款、税收优惠,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政策、环境支持。

2.强化就业供需匹配。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就业”,推进就业形势统计分析及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劳动用工和失业的风险预警。探索建立监测调度平台,打通就业与用工之间的信息孤岛,实现对劳动力资源的精准及时调配,强化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对接。

3.加强劳动者技能培训。将数字技能类职业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引导失业人员通过社会培训进入数据采集、内容审核、云客服等就业门槛较低的数字经济岗位。

4.加强数字人才储备。一是加大“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机器人工程技术人员”等数字经济新职业岗位的开发力度。二是紧盯产业急需,广开渠道引进数字人才,建立健全数字人才常态化引招机制。三是加大数字领域新职业职称专业设置力度,动态调整职称评价标准。四是积极培育数字经济专业人才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数字经济人才市场、数字经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试点。

(二)保障新生岗位劳动权益

1.健全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立法。借鉴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立法思路,突破传统“劳动二分法”立法思路,基于经济从属性认定,探索完善“第三类劳动者”的身份认定机制,将灵活就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关系纳入立法体系中,为保护灵活就业者提供基本依据。

2.健全法律援助和争议调解处置机制。加强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的办案指导,畅通维权申述和救济渠道,整合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力量,开办在线服务,探索“一窗受理”模式,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等服务,切实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3.加强对数字平台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使用劳务派遣。推动企业引导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并支持平台为灵活就业群体设计灵活化、个性化的商业保险,对以商业保险方式为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人群提供多层次保障的平台企业予以合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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