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以罚代管

《行政处罚法》颁行10余年来,对行政处罚权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种维护正义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现在一些行业,一些部门“以罚代管”的倾向有所抬头,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以罚代管”的表现有以下几种:有的任意设定处罚种类,有的超越法定幅度设定处罚,有的不同机关重复处罚,有的罚款不开收据,有的扣押财产不列清单,有的吊销执照不说明理由,有的处罚不告知诉权,凡此种种,真是一个“乱”字了得。

“以罚代管”的原因众多,实质是执法理念发生了偏移,根源在于制度的疏漏。以罚代管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和原则,与依法治国相抵触,进而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坚决摒弃。

一是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发生偏移。没有把为民执法、为民服务放在首位,在监管过程中普遍存在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问题。比如某地一家工厂发生火灾,企业恢复生产遇到极大困难。事后,职工们忙着捐款自救,可消防部门的巨额罚单也下来了。谈何有情执法?

二是“罚款”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预算外收入来源。在我国现有财政管理体制下,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经费,都无法给足,索性打着“自筹经费,自收自支”的幌子,让行政执法靠某种“市场化”运作。

三是“罚款”与执法者的利益挂钩。多罚多提,少罚少得,不罚不分,也助长了个别执法者权力滥用,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想罚多少就罚多少,毫无公平可言。管理就是收费,罚款就是创收在一些地方十分盛行.

“以罚代管”、“乱罚款”,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危害巨大,不仅对企业不利,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利,更重要的是影响了党和国家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甚至政府的公信力,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一是各级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防止和纠正在执法中出现的以罚代管、重收费轻管理的错误做法。

二是转变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为民执法,为民服务。

三是理顺收支关系。各种罚没收入严格坚持“收支两条线”,收支脱钩的原则。政府加大对执法队伍的经费保障,使执法人员彻底摒弃罚款不是创收的思想。

四是加强督促检查。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只要法律制度存在疏漏,权力的滥用就在所难免,要加大检查力度,严肃处理乱罚单位和个人。   只要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与和谐发展的理念,以罚代管的现象就会彻底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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