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调干部的理由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

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委组织部 袁志

商调干部是指两个单位通过协商,将一方的干部调动到另一方去工作,有效地促进干部合理有序流动。然而基层的工作实践中,给出的商调干部理由,往往就是一句“根据工作需要”简而化之,确实令人感到疑惑不解,其中折射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究与深思,更要引起警惕并加以解决。

商调干部这一选人用人方式始终蒙着“神秘的面纱”,我在基层经常听到乡镇年轻干部讲:“有些干部也没啥特长,也没啥情况,也不是什么高层次人才,怎么说调就调,搞不清楚商调的理由是什么,也不明白是怎么操作的?”我在与其他地区人员交流时,大家都发现在商调过程中,商调干部的理由往往是一笔带过,从不着重叙说或描述,而且是调动干部本人在两个单位之间“斡旋”促成调动,组织的作用反而退居其次,对此大家也早已习以为常、见怪不怪。

当商调干部这一选人用人方式偏离了预定的轨道,脱离了制度的笼子,就会暴露在人们质疑的目光中。从现在的商调现状来看,只要符合调动条件都可以商调,而商调的具体理由往往说不清楚,一句“根据工作需要”不能成为“挡箭牌”,也难以令人信服。媒体也曾经报道过,有的人在考录公务员时为降低考试难度,喜欢报考“冷门”单位的岗位,就是想利用商调渠道,采取先考录“冷门”单位,再商调到“热门”单位的“迂回路线”,从而达到自己个人目的。

商调的权力必须得到约束,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在规定框架内恰如其分地、更好地发挥作用,同时也将这一选人用人权置于监督的“阳光下”。一方面是实行商调人员总量控制,各地可根据编制总体空缺情况,每年按一定的百分比控制商调人员规模,通过数量上的“硬约束”,杜绝商调成为人员补充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是制定商调的具体规定,重点是明确商调的具体适应情形、办理程序,并实行提级审核机制,在商调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公开透明是干部工作的重要法宝,商调干部的理由应该拨开“疑云”重见阳光,别再“犹抱琵琶半遮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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