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罚款事项助力营商环境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调整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33个罚款事项。根据《决定》,此次取消罚款事项16个,涉及7个部门;调整罚款事项17个,涉及4个部门。

调整罚款数额、区分违法行为的情况、让执法有力度又有温度,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此举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裁量权的随意性,也明确了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罚款标准——哪些可以罚,哪些不能罚,都有了更为清晰的标准。

接下来,各地首先要做的,就是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清理标准,及时调整相应的配套制度。与此同时,要对日常的执法加强监督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和执行上述标准,尤其要聚焦与企业和公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领域,打造更为优良的营商环境。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与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要明晰的是,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不仅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价值。

而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角度看,此次对罚款事项的清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的额外负担,让行政罚款的事项与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节奏更加吻合。

就此去看,此次清理罚款事项的举措,无疑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进程,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当好“店小二”,让市场主体可以更放心地开展经济活动。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取消行政罚款事项并不是取消相关领域的监管,更不意味着监管部门要“躺平”,相反,这对相关方面的监管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取消、调整过时的、不合理的罚款事项之后,如何确保市场主体能够合规发展等方面,都需要职能部门形成新的共识,并有相应的监管机制替代与跟进,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打造新型监管体系,让监管跟得上市场经济发展节奏的应需之举。

为此,各地在进一步清理相关不合理罚款事项、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同时,显然也需要在构建更便捷、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合规发展的监管体系方面下更大的功夫。

也只有如此,方能充分体现国家层面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以持续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助力市场迸发更大活力的政策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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