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领导干部诫勉工作相关问题及建议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而诫勉谈话是“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方式,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监督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部门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从本质上来看,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内部监督,下面结合工作谈一谈对诫勉谈话方式使用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够到位

一些被谈话人对诫勉谈话措施还存在认识不到位、不清楚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存在不敢谈、不愿谈的问题。部分被谈话人不愿向组织说明实情,甚至对谈话内容有抵触情绪。这说明部分被谈话人对诫勉谈话还存在一些理解误区,不能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理解诫勉谈话,没有充分理解诫勉谈话的教育作用。

(二)效果不够理想

使用诫勉谈话措施时,需要让被谈话人红脸出汗,必然要从言语上“得罪”被谈话人。但被谈话人还要继续留在党内工作,未来有的要在更重要的岗位上工作,这实际上对谈话人如何谈出成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且有的被谈话人接受谈话时表态很好,向组织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改正,但谈完之后没有切实把改正付诸实际行动,所犯错误没有得到切实纠正,谈话效果差强人意,缺少对谈话效果的有效评价和运用。

二、对策的思考

(一)细化操作规程,确保诫勉谈话的规范性。诫勉谈话前,对已掌握的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事实要反复进行甄别,必要时可研究调查核实,确保掌握的问题事实准确、全面、真实,防止事实不清、情况不明等造成谈话被动。要拟好谈话提纲,对如何开头、怎样结尾,先谈什么、后谈什么进行安排设计。要认真分析预测谈话对象可能提出的问题或有关说明,查找政策依据,做好应对,同时对谈话中涉及的时间、人员、地点等应做到心中有数。要对谈话对象的家庭状况、性格特点等基本情况有所了解,再行确定合适的谈话方式方法。

(二)谈话过程中要细致,保证诫勉谈话的针对性。诫勉谈话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在谈话过程中,要紧紧围绕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而展开,不能把诫勉谈话当成“唠家常”,对谈话对象有意或无意分散和转移主题的,要明确指出,及时纠正,做到讲问题要准: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切中要害;提要求要严: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诫勉要求。要求谈话对象表明态度时不能讲假话、空话,必须是真话、实话。同时应把握好诫勉对象的心理状况,要注意观察谈话对象的言行举止,恰如其分地将谈话逐步引向深入。要注重字词、语气运用恰当,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要重视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甚至反驳意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谈话对象真心接受。注意双向交流,主动引导,使其感受到组织关爱,主动认识错误。

(三)后续机制要跟进,保证诫勉谈话的实效性。为了强化诫勉谈话的约束力,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后续措施进行监控跟踪,保证诫勉谈话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大程度得到体现。一是要建立走访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到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走访,找一些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如果谈话对象整改不及时,要加以督促和提醒。二是要帮助谈话对象排忧解难。谈话对象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要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组织温暖。谈话对象在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工作业绩,也要及时给予鼓励和肯定。三是要经常进行谈心交心活动。诫勉谈话作为一项惩戒手段,不能随便使用,也不宜经常使用。但谈心交心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谈话者通过与谈话对象的沟通和交流,能够掌握谈话对象的思想状态,帮助他们放下包袱,理清思路,努力进取,从而确保诫勉谈话取得良好的效果。

诫勉谈话虽然不如党纪处分那样严厉,但也绝不是月下花前,而是通过谈话,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有所“敛”,让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或部门有所“畏”,还要让发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的主管领导有所“责”。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落实好责任追究。对出现苗头性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开展诫勉谈话的同时,对其主管领导要及时通报情况,对涉及的单位或部门,要开展广泛的廉政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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